漏報關稅也可微罪不罰!財政部修訂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的「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明令各項短漏報關稅行為輕微者,可以享有補稅免罰的待遇。其中,進口電子零件等體積小、數量多者,實際進口量逾申報數量在10%範圍內,經查獲短報仍可免罰。


  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已自23日 起生效實施,財政部表示,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根據這項認定標準,有多項短漏報關稅的行為將可比照所得稅、營業稅等內地稅,享有免罰待遇。其中,主要的免罰規定包括:


一、報運進口零件,其體積細小,種類繁多,點數困難者,實到數量超過原申報數量未逾10%者,免予處罰。


二、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的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成分不符,而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


三、保稅工廠年度盤存盤差數量超越常情處分罰鍰案件,以盤存結算表中所列單項原料貨價為基準,其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進口貨物在報關時申請將貨物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原發貨地的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經海關認定係屬誤錯運,或符合更正免罰或報單有效規定者,免予處罰。


五、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重)量或成分的案件,其虛報數(重)量或成分誤差未逾5%(已訂有國家標準的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5%以上者,適用該標準)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台幣5,000元者,免予處罰。


七、在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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