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一九槍擊案五週年了,這件事我一直認為太可疑了,所以我還是發表了一篇心得與想法,在很久以前的一部電影「以父之名」,描述一位支持愛爾蘭獨立運動的年輕人,因街頭運動而被捲入一場爆炸案,然而英國警方卻以想儘速結案而在審問的過程用其家人的安危威脅取得認罪的口供,以認罪口供自白為由,直接將其入獄三十年,審問的過程不公開及軟禁,造成冤獄,個人在獄中沒有辦法為自己辯白,在獄中快二十年時,由一位記者(我忘了是律師還是記者),審判是上帝的工作,不能由某人的回憶或是自白來認定曾發生過的事實,什麼是事實呢?或許只有當事人以及上帝知道。


  我還是想來說說台灣刑事調查的問題,根據我在官場的觀察,上級大官不會因為下屬的反彈抱怨而反省或是流下同情的眼淚,當時刑事警察局局長的眼淚應是受到比他更上級的責難而流的,那個大老闆會關心下屬呢?我還沒有見到。官場上每個人都為了受到長官的賞識以及那考績而失去自我專業的判斷,有時昧著良心去完全迎合長官的喜好而為,有時是想快速解除自己的工作壓力而將壓力往外丟而快速結案,我在第一段說到那電影情節為例,那是真實的事件,在全世界民主發源地的英國都有這種事發生了,何況是台灣這地方,權力的傲慢不只會發生在上級,掌握調查或是公權力決定權的公務員亦會有這種心態發生,忘了為他人的立場著想看看,而一昧的認為他人就是惡。


  學過刑事法的人都知道,刑事判斷的準則從起念、著手、過程、結果到影響,檢察官或是調查員等司法警察考上後多的是不用功的人,用直覺想故事來判斷結果,當天電視說破案記者會,我當下就認為笑死人了,你來想想如果是你想槍擊總統你會怎麼做呢?國安局要人死很容易的,何況是不為人知的醜聞,相關證據調查、事實認定或是動機判斷等,均待繼續調查,尚難遽下結論,檢警對已死亡而無法再抗辯之陳嫌實施偵查作為,這種犯罪的人都死了的推論,好像是在封建時代,對了,槍殺甘迺迪的槍手也是被做掉的,凱文科斯納所演的電影「誰殺了甘迺迪」這部片子有相當深入的探討,凡事牽涉到政治,就是一堆骯髒的人與事,欺騙、謊言、做秀與金錢暴力,我問你,如果你是檢察官你敢不敢查總統,總統一個決定就可以讓數以萬計的年輕年上戰場,你一個人的官位那在他眼裏,我希望在民主的國度裏,要有理性判斷的思維,當嫌犯死亡無法抗辯,無公正第三人為其辯護、維護其名譽權,他的身後名遂成為集體受過之犧牲品,歷史上太多例子了,現在發生在台灣,我們要如何告訴別人,台灣是一個有專業的地方?我們的醫療、警察、刑事、檢調、政治人物、立法院的調查,竟全部是用一團政治的口水糊起來的紙牆壁,只要有人敢玩,連警方都可以如此被政治操弄。


  我讀過心理學上的例子,叫做記憶的詭戲,就是我們不斷的被提醒,某人犯了什麼事,去過那裏,我們就以為真有這回事,在我們心理認定的事,測謊機當然不會測出真的事實,以前也有「三人成虎」「亡鈇臆鄰」的寓言,我們周遭也有因成見而有先入為主的觀感,由其形同軟禁的證人,刑事上測謊及自白僅具有參考價值,不能成為判斷的唯一理由,記憶的詭戲是在研究上實際發生的事,常常被拿來提醒酖酖別太相信證人的記憶,尤其是受到越大壓力的證人,往往證詞越不可靠,多少冤案就由此產生,政府「重大突破」的消息披露後,有高達五成以上的民眾選擇保留質疑,無異代表多數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投下否決票,信任危機一旦發生,政府的治理成本,包括大眾諮詢、政策擴散、調停仲裁等都將大幅增加,導致政府失衡,進退維谷,台灣目前不就是這樣的情形嗎?


  三一九槍擊後,為什麼真調會不能成立,沒有公信力的機關或是獨立檢察官制度,不論是否真假,至少表面上都要做出來,馬克思說過「法律是執政者的工具」,執政者要做的事,法律都會配會的,真調會能不能運行,大法官會議的決議,都在執政者的要不要做,要做與不做都可以找出上百種的理由,為何要台灣人分裂成兩半,讓大家不信任呢?執政者常因權力的傲慢或者虛矯的面子,不但不肯面對錯誤,反而強詞奪理,硬拗狡辯,甚至在偏差的政策上加碼資源,錯上加錯,形成管理學上所謂的「投注升高效應」(escalation of commitment)。


  你我不應該只是為五斗米折腰的人,我們要培養公民社會的責任感,勇於表達,發揮公共監督的力量,戴高樂曾以諷刺的口吻形容人民對政治疏離的後果:政客會備感驚訝的是,連他自己都不相信的話,人民竟然相信。事實上,缺乏誠信的政客之所以屢屢得逞,人民的健忘與不負責任絕對難辭其咎,二次大戰前的德國不就是這樣的社會氣氛嗎?好不容易爭取而來的人權,不容政客用愛台灣的大帽子扣上,你我得珍惜現在這塊土地上的所有自由與民主。


  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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