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接觸過司法,走過法院的人,都會覺得法律問題不大,問題多出現在引法判案的司法人員身上,這就是裁判者自我膨脹,以為正義化身,反而因過度偏狹,造成主觀意識影響事實判斷,很多案子所牽扯到筆錄不正確問題,我在想,司法到底出現了什麼問題了呢?掌權者會不會依自己的喜好,引導案件的走向,造成形式上的不公正呢?


  筆錄登載嚴重不實,這件事我就曾遇過,我說過我出席過偵查庭,人的記憶有限,即使剛發生的事情,不同的人站在自己的立場看,都有可能描述不一,司法人員更需要謙虛以對,才不致陷人入罪,檢察官問說幾個月前發生的事情要我說明詳細經過,我那這麼厲害,大的方向我還能記得,詳細描述的話,我就不行了,同行去的另一位航警就真的大放其詞,說了經過,那時我就覺得這人怎都記得,結果被說怎麼與筆錄所寫的有出入呢?還有說刑事組的筆錄與錄音帶的也有出入,這下子我就知道了,原來這個世界上有這麼多的冤案是怎麼來的了,有時為了績效陷人於罪,有時辦案不在乎他人權益,聽說有一些績效很好的檢察官,駡人像駡狗,完全不尊重他人,自以為是。


  會不會是所謂的「牽強附會、羅織罪名」呢?其實在我海關裏,我也發現有這種情形,每個人都怕事就不講真話,對別人有利的都不講,每個人都要績效,小案辦成大案,對有頭有臉的人就辦成小案,同樣的,幾乎都把戰線拉到法院去裁判,沒有人願意用心,受到司法折磨的究竟是無依的弱勢者,荒謬之事必有其荒謬之理,這個結構性因素,就是我們的社會,缺乏一個對輕怠不負責任,乃至於濫權欺民的司法人員的處罰與求償的機制,司法人員不受制衡節制,自以為是的心態就是讓人入罪。


  我知道刑法裏有所謂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但從來就沒有太大的意義,就調查員或檢察官而言,都可以說是因公辦案而為,而非濫權,那這法律對於檢調就形同具文的法律,我是會計專長,在制度的設計或者是公司稽核裏,必定要有一個稽核一個的樣式,不然專權於一人,必有違法之事發生,現行法律裏對於檢調就沒有另一個制衡的機制,到底發生過多少冤獄?有多少失職的司法人員因此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像現在調查員查案,也都把責任丟給法院,只要在查的案件,不論查得怎麼樣,都會移送給法官定奪,難道查案時就不能判別有無罪,還要讓人平白無故地再受法院冗長的裁判過程的折磨,有沒有司法人員會為自己的行為負實際的責任,失職的司法人員為什麼都不在乎別人的命,不在乎別人的青春、自由、清譽,太多例子在歐美國家發生,弱勢者無法在法律程序裏受到保護,而關了幾十年後而得到平反,有時是假國家安全而侵犯人身自由,有權有責的制度,一定要建立起來。


  就像我們單位裏,下屬獎賞時,長官們都有份,而且都是大份的,但在有過時,怎麼都沒有份了呢?有獎有罰才是好的機制,爭功委過常會令一個機關內鬥不已,我聽我同事去調查單位受訊問,答得太多則說你前後矛盾,答得太少則說你畏罪不言,我們的檢調都喜歡先用問話,取得口供後再去找證據,而不是以證據來逼犯罪者認罪,檢調都以自己的假設性提問,預設了太多先入為主的定見,以至於一等到自己要的答案出現時,便以為得了罪證,其實他們也忘了在其假設性提問下,證人也可能假設性的回答,而假設性的問答內容,還是要對照真實情況的。


  新聞曾經報導過,台中刑警到屏東辦案,直闖民宅且面露兇光,假如民眾以為是惡徒而反擊,不小心遭警痛打後,或者引起生命危險,到底要如何處理呢?如果是我發生闖入事件,我必以反擊,以我身手必有闖入者受創,如刑警以槍反擊而誤擊,這時要怎麼辦呢?執法裁判者面對權勢者就低頭,而在面對一般民眾時,偵訊筆錄就該犯記錄不實之過嗎?檢調的專業素質,以及人權理念,在台灣有沒有被重視呢?還是只有口號而已,什麼人權小組都是表面,老百姓要的只是公平對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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