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眼間隙在1公厘以上者,Glass fiber netting, without plastic-coated, mesh exceeding 1mm,布面處理採高性能陽離子胺基矽烷偶合配方,與環氧樹脂接合性佳,可提高 基材之含浸性、基板高耐熱性可提供抗CAF高性能布及可雷射鑽孔用的玻纖布。布面張力、強度、組織控制均勻,增加尺吋安全性及確保鑽孔品質。彎緯度低、經緯縮穩定、柔軟度佳。主要產品為電子級專業用布,工業級玻璃纖維布,防火用玻璃纖維布等,而台灣開於的為網狀,亦就是不能密織,而現今進口這類貨物皆以 一英吋8條經緯交錯,每一200g/M2,這種申報是可行的。


  而近來所遇到的不是這個問題,而是貨物申報英文為Glass Fibre Cloth,而在英文與中文之間的相辯,其實我認為貨物可不可以進口才是重點,問隙已在1mm以上了,即使申報為Cloth亦不是錯的,因為英文也是一字多義,Cloth在英文字裏不是只有布一意而已,凡舉織物都可以算,所以在NettingCloth之間爭議是沒有意義的,稅則是70195990006其他玻璃纖維製紡織物 Other woven fabrics of glass fibres 5.00%大陸物品有條件的可以進口,也就是間隙在1mm以上的條件,為什麼要規定這個樣子呢?其實是關係到大陸的布料及衣物成品是不准進口的,而這類的工業用原料,這種物品不是成品,而是需要再加工,成品幾乎都是其他物品,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很多人不去探究為何,都以表面來解釋所有事物,是有以嚴格解釋來顯示其能力,這種表面做法,貨主如果不明瞭,有時會吃虧的,因為公務員的做法不見得就是對的,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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