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因關稅法第29條第3款規定應加計的各項費用,實務上認定困難,未來進口廠商如有漏報,將放寬只補關稅不再加處罰款,未確定核課案件都可以適用。


不過只有漏報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各項費用,才有補稅免罰的減免優惠,如果是漏報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其他費用,還是必須視漏報情況處罰,因此進口廠商仍應就交易契約中所明訂的各項費用,如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遭罰。


過去進口廠商只要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規定的各項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申報,不但會被海關調整補稅,還會因虛報價格被處以兩倍至五倍的罰鍰。因為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非常繁多,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所支付賣方金額,以及運費、保險費等,不但海關在實務執行上難以明確認定,也常因進口廠商沒有將這些費用計入完稅價格,而發生是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虛報價格的爭議。


為解決爭議並使海關在執行作業時能有一致性,財政部在8 11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如果進口廠商未申報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各項費用,海關會主動將其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非進口廠商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否則將不會被認定是虛報價格,只會補稅不會處罰。


過去財政部也發過相關的解釋令,放寬未計入完稅價格處罰的規定,但只針對買方負擔的佣金部分,但事實上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規定的其他費用,在攤計上確有困難,關政司也認為不應該重罰進口廠商,因此現在進一步擴大適用,且只要未經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這項新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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