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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經濟部已於9439日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自9511日起生效。以往廠商採購大陸磚胚,經第三地區加工(如拋光或削邊),海關以其未實質轉型而認定其原產地為大陸,但進口商則以其已在第三地區加工且附加價值率超過35%,認已實質轉型,堅持原產地應為第三地,紛爭不斷,使海關困擾不已,現在既訂有明確之認定基準,毋須再查證其有無實轉型,嗣後應可有效化解海關與廠商對進口瓷磚原產地認定之爭議。


 據高雄關稅局說明,進口瓷磚,如其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過程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依現行規定,經加工或製造後,如貨物之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未改變,則尚需查明是否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有無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以憑認定有無實質轉型。但公告之認定基準,僅需查明加工或製造前後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有無改變,不用再查其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例如大陸之磚胚,雖經第三地加工(如拋光或削邊),如其加工後之稅則前六碼未改變,即不需再查其加工後之製程及附加價值率,而逕認定原產地為大陸;若係在第三地上釉,因其加工後之稅則前四碼已改變,則生產國別認定為加工之第三地而非大陸。


 現在因為在查驗單位,每次只要遇到越南的瓷磚,都要發文去越南辦事處,請外交單位去查有沒有這間出口工廠,這間工廠的貨物在越南的海關申報的出口報單,是其國貨出口還是外貨轉口,聽說之前,也就是半年前,到了每一貨櫃就查一次,駐外單位煩不勝煩而反彈,這就是公務單位推諉卸責的現實,我認產地的認定是海關的責任,外館可以幫忙查證,但到了每一貨櫃都查就太過了,我不知道我們現在關稅局的長官怎麼想的,但我知道很多長官為了升官而為求表現太過了


 公務機關這種為了業績而努力我不反對,但在判斷什麼是過與不及之間,得有自己正確的思維而不是光是擋貨進口而已,我就認為基隆關做的比較好,一段時間後才針對較可疑或是新的個案來查證,可以做到查證的工作又不至於擾民,高雄關太多為求升官而表現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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