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一個機關久了,再差的人,至少也會明瞭基本的運作,在自己的工作專業上面所認知的事物,有時每個人都會不一樣了,何況是在機關外的其它人呢!所以在市面上所有有關海關通關實務的工具書,大部分都是以整理法令為主,能提出自己一番大道理的很少。
公務員雖是考試進來的,然而因為大都在基層,受著依法行政的規範,大部分都引經據典的來簽文,也因為這樣子做事做久了,即使升到高級長官時,也都保有這種習性,當可以自我做決定時,也不敢做決定,當不能做決定而尊重下屬判斷時,卻又自以為是的發表言論,是故在簽文裏很多地方都能找到瑕疵,這個世界上沒有人是完美的,從不完美的人所做出來的所有事,也就更不完美了。
也因為我在海關待了很長一段時間了,雖沒有做過長字級的官,卻也稍微用心了一點,其實在法令的規範裏,都可以找到一些基本的道理存在著,而台灣的大官們,有時為了升官去巴結他的長官,不會管下屬的感受而只要其自己好就夠了,機關的長遠都看不到,有時還會毀了機關的基業而不自知,我看過會計師寫的有關海關文章,發現其文章內容的瑕疵,反正這個社會沒有幾個用心人,大部分的人都庸庸碌碌的,不能說自己有多強,至少能批評吧!也許也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入瞭解一個法令規定訂定的真正理由。
財訓所開了法務專題班,我也上了一個多月了,那位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寫了一本有關關務行訴訟的書,每每被我們批評在引用稅則解釋準則上,以及HS(國際貨品分類制度)上有所謬誤,說真的一個裁判者,如果固持己見,真的非百姓之福,魏徵說過,「兼聽則明,偏聽而晦」,以人之身來做上帝之事,實在是不容易的,人類有其最好的本質,也有其墮落的劣根,為了權力或是某些自己認為的偏見而不顧其他人的感受,硬是強迫大部分的人去接受其偏狹的價值觀。
自英國的大憲章開始到美國的獨立宣言,政治制度的設計,都是以對政府的不信任,防止政治人物擴權為主,不論其幾權分立,都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孫中山在當是的環境下為的就是一個理想,這是人性善的一面,而將清國推翻之後,出現了一堆奪權的人,這些人在滿清時代都在那兒呢?拋頭顱灑熱血的人都趕盡殺絕,造成中國近代的浩劫。
德國在納粹統治之前,利用製造社會動亂,甚至趨使暴民放火燒國會,用民粹力量迫使德國國會通過授權法案,讓納粹擁有無上的權力,以致於造成人類的浩劫,在當時的德國人中,沒有人敢講反對的聲音,如果敢講,希特勒如同現在的台灣政府一樣,就會扣以不愛國的帽子,德國在戰後,德國承認錯誤痛定思痛,在德國新憲中限制政府的權力,廢除死刑,並繼奧國之後訂了行政程序法等限制政府擴權的法案。
在諾曼第登陸六十週年的會場上,法國與德國總統相互擁抱的場合中,我流下的淚,二次大戰的錯誤日本至今不認為有錯,依舊去參拜靖國神社裏的東條英機等人,依舊參與伊拉克戰爭,很多人都沒有看到德國是最反對美國打伊拉克的國家嗎?美國不見得國其是民主國家而就能脫離政治的操控,政客型的倫斯斐就如同我們的邱義仁嗎?政法人物守法比起老百姓守法更重要。
之前的有關大法官會議說停建核四程序不合法嗎?法制國家程序不合法就是不合法,政府還說只要沒有說不合法就是合法的言語,可怕,在歐美國家不合程序的執法及證據都不能在法庭上引為證據的,辛普森案可見警察機關蒐證的程序有瑕疵,以致於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無用,才判其無罪的,辛普森無罪嗎?美國人大都認為其有罪,但他們更相信執法者守法更重要。

這是我們鐵飯碗一族最深層的無奈~~
法令有寫,意思甚明,便是有人抓到巧門,硬要頭過身就過~~
臺灣現在無限上網的社會,該要如何導正,相信大家都知道,千萬要正確的選擇
[版主回覆08/09/2007 12:55:31]所以在今天的新聞裏說,美國是個十足的法治國家,要把王又曾抓回來得有冗長的法律程序,不是說政府想怎麼做就怎麼做,相反地意義就是台灣不是個法治國家囉,所以我與法院打交道的經驗裏,總覺得連司法人員都不守法,不尊法,那裏能推行法治呢?執法的人不依法律程序,怎麼尊重人權呢?法律明定的就不用講了,很多的主管都還是要硬坳成對某些特定人有利的解釋,你說上位者不守法,要叫下位者守法,怎能讓人服氣呢?對的~~就讓我們一起歎氣吧~~唉~~這個國家
[版主回覆08/09/2007 19:10:38]所以說,我就不認為惡法亦法這個論調,惡法就不可以再引用了,法院也不可以據以為判決依據,什麼是公平正義,這個自在人心裏.嗯你的想法,我不太同意
臺灣是法治社會,惡法該修該廢,不能只說惡法非法,那是沒用的,而且誰來認定那一條是惡法呢
還是嘆息吧
[版主回覆08/10/2007 17:57:37]在我們機關裏,這種狀況很多,在位者所做所為,都是為了鋪設其升官路,對內光出張嘴,你如簽給他批示,這些長官想盡辦法就是不決,你說氣嗎?很多的公務弊案,很其怪的都辦到基層,這些檢調單位的,怎都不向上辦呢?可是基層的辦事員,無可逃避的責任,你說法律定死的規定,你能找個出路給人嗎?這些長官都會想辦法做利多給某些特定人,很奇怪的說,還是有不少人會去做,所以每次都會牽連一大堆,去走法院的結果,雖說不會有責任,但去那兒真的是折磨,這些光出一張嘴的上位者,升官後,就不管我們的死活了,所以常見到有些硬頸的司法人員,有膽辦到上位者,我都會高興得不得了.
我聽說高雄市政府裏,很多因政治正確空降來的大官,都會逼基層的辦事員做某些法律所允許的,也就是為政治服務,你如果不順從,就把你外調到奇怪的單位,或者是降調,你說氣不氣,台灣是法制國家嗎?我在想得從政治人物開始守法,再來就是執法人員的專業,並且尊重人權才是.
嗯~~我們的機關倒不會這樣,原則上我們都會習慣留下跦絲馬跡的,真的搞大了,長官也會很慘
所以都在合情合法合習慣的原則去運作~~基本我們機關裡都有守法的觀念
檢調單位有時需要比較明確的東西才會出手,與其埋怨他們不主動偵辦,還不如真有不法者,便去匿名檢舉吧~~
遇到有興趣的人,他們便會掛線監聽半年左右,長官不批文便擺著吧,不然還有水菓日報或X週刊都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