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進口貨物,常遇到送錯貨的情況,針對「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只有同一發貨公司發錯貨可以免罰,不同發貨公司送錯貨卻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648號解釋,認為該規定符合實務運作,並不違憲。業者95年間進口大陸A公司的樂器袋,因為貨運公司疏失,貨櫃裝到B公司的浴巾,被關稅局發現,認為業者涉嫌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營業稅法開罰500多萬元。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只有「同一發貨人」發貨時互相誤裝錯運時,經當事人舉證與海關查證屬實,才能併案處理、免除罰責;由於業者的情況屬於「不同發貨人」錯運,只能依照海關緝私條例懲處。業者不滿,認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只限定「同一發貨人」有機會免罰,根本是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表示,實務上同一發貨公司因為事務繁雜,運送多批貨時錯運可以想像;但不同發貨人若要互相裝錯貨,必須各個發貨人、貨櫃場、運送人與出口國海關都沒發現錯誤才可能發生,機率很小。此外,同一發貨人發貨錯誤,海關查證比較容易;反觀不同發貨人,錯送的貨牽涉不同發貨者,查證較困難,一旦放寬併案處理,恐造成查緝管制上的漏洞與困擾。
主管機關基於海關實務經驗、查證作業的成本與技術考量,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衍生出差別待遇的規定,其手段與目的很合理,並不違反平等原則,與財產權限制更沒有關聯。處罰虛報進口貨物名稱的「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應該處罰有故意或過失的虛報者,也就是說,進口業者若無故意過失,就不應罰。
其實這個問題在於有沒有過失,可是在海關行政罰的立場,在程序上都以處罰為先,而要業者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個問題在自己實務上所遇到的,幾乎都不採信,然而我卻認為,事關民眾財產權,假如沒有辦法舉證其故意,就得相信其有過失,這個故意與過失之間,差別就很大了,法官就法論法常會失去對專業的尊重,而以人之身執行法律,亦會流於個別主觀的判斷,我認為在處罰與不處罰之間,更應該審慎才行。
大法官以不同發貨人發貨疏忽的情形很少發生,可是在這個不可預測的多變世界,刻意安排的事情不能發覺真相,無意之事卻可能發生,我認為要像刑事案件般,必須探求其犯意是否真的故意還是過失才行。

探求其犯意是否真的故意還是過失才行~~
嗯~~也許便是該打場行政訴訟才有辦法~~
不過大官都說了,可能難吧
[版主回覆11/13/2008 13:31:07]其實我還是認為有些規定是為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而已,法官或是檢調都只知用法而已,不會懂事物的背後為何,這個規定是因為不好查明而定的,也是要讓業者在做事時要謹慎,不要出錯了再來打官司,像這種官司,行政機關都是勝訴的,法官也不會因為業者提供證據而就信任其錯誤,這件是因為處分金額太多才引起,工作場合裏,很多類似這種罰鍰的,大部分都是小額的,其實以這個案例,這麼大的疏忽,業者真的要檢討的是自己.我想這就你們的專業了!
我只有看的分了!
[版主回覆11/13/2008 13:33:53]錯裝或是錯運在運輸業裏是很常見的,所以在進出口時,都得注意申報,法律的目的不是要求真相,而是要拘束業者做好,可是假如真的是誤裝,我希望在行政法院時能給予對的判決.這個恐怕無法自由心證了~

我曾經錯運貨物抵達的港口 與你這裡說的情形不同
幸好我在8 小時內發現自己的錯誤
緊急聯絡不讓貨物卸於錯誤港口 再轉運至正確的港口
當然 那是一批趕著國際展覽的貨品
當然所有因此造成的損失 我得一肩扛
幸好與船公司關係太好 沒鬧到大老闆那裡
自個呢 唉~~~等事情都解決了 再跟國外報告(還好同一班船啦)
再跟頂頭上司報告結果就好 過程的驚險自己承擔啦~
[版主回覆11/14/2008 14:06:08]其實我真的認為很多的錯誤都是無意而致,但在法令上都會有行政處分,你做的也是對的,昨天就有一批美國蔬菜,申報芹菜來的卻是結球萵苣,幸好貨主及時發現而馬上來申請更正,不然電腦抽中為查驗時,那就成為虛報貨名而查扣起來,這個問題看起來不嚴重,可是在國境控管上是不能有誤失的,那會變成一個國境漏洞,我知道的,大部分疏忽貨主都自己吃下來,因為在通關法令裏,即使打官司也會輸的,你的做法是對的,但是擔心及緊張真的免不了.
因過失而重罰太過嚴苛
[版主回覆11/18/2008 16:21:03]可是法律就是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其實只要能舉證無意的過失,真的可以輕罰就可以了,不用整批貨物都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