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關稅也可微罪不罰!財政部修訂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的「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明令各項短漏報關稅行為輕微者,可以享有補稅免罰的待遇。其中,進口電子零件等體積小、數量多者,實際進口量逾申報數量在10%範圍內,經查獲短報仍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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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這篇文章,還是安侯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寫的,在我看來其內容只是抄海關的一些規定而已,這樣就在報紙上發表,殊不知如果我來挑戰文章內容的瑕疵,不知他們要如何應對呢?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入瞭解一個法令規定訂定的真正理由,以前上課時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寫了一本有關關務行訴訟的書,每每被我們批評在引用稅則解釋準則上,以及HS(國際貨品分類制度)上有所謬誤,說真的一個裁判者,如果固持己見,真的非百姓之福,魏徵說過,「兼聽則明,偏聽而晦」,以人之身來做上帝之事,實在是不容易的,人類有其最好的本質,也有其墮落的劣根,為了權力或是某些自己認為的偏見而不顧其他人的感受,硬是強迫大部分的人去接受其偏狹的價值觀。
  自英國的大憲章開始到美國的獨立宣言,政治制度的設計,都是以對政府的不信任,防止政治人物擴權為主,不論其幾權分立,都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孫中山在當是的環境下為的就是一個理想,這是人性善的一面,而將清國推翻之後,出現了一堆奪權的人,這些人在滿清時代都在那兒呢?拋頭顱灑熱血的人都趕盡殺絕,造成中國近代的浩劫,德國在納粹統治之前,利用製造社會動亂,甚至趨使暴民放火燒國會,用民粹力量迫使德國國會通過授權法案,讓納粹擁有無上的權力,以致於造成人類的浩劫,在當時的德國人中,沒有人敢講反對的聲音,如果敢講,希特勒如同現在的台灣政府一樣,就會扣以不愛國的帽子,德國在戰後,德國承認錯誤痛定思痛,在德國新憲中限制政府的權力,廢除死刑,並繼奧國之後訂了行政程序法等限制政府擴權的法案,在諾曼第登陸六十週年的會場上,法國與德國總統相互擁抱的場合中,我流下的淚,二次大戰的錯誤日本至今不認為有錯,依舊去參拜靖國神社裏的東條英機等人,依舊參與伊拉克戰爭,很多人都沒有看到德國是最反對美國打伊拉克的國家嗎?
  美國不見得國其是民主國家而就能脫離政治的操控,政客型的倫斯斐就如同我們的邱義仁嗎?政法人物守法比起老百姓守法更重要,之前的有關大法官會議說停建核四程序不合法嗎?法制國家程序不合法就是不合法,政府還說只要沒有說不合法就是合法的言語,可怕,在歐美國家不合程序的執法及證據都不能在法庭上引為證據的,辛普森案可見警察機關蒐證的程序有瑕疵,以致於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無用,才判其無罪的,辛普森無罪嗎?美國人大都認為其有罪,但他們更相信執法者守法更重要,寫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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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會準則公報第34號的適用,對企業最大的衝擊在於,多數企業對34號公報本身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的影響不甚了解!主要原因是34號公報除就會計科目名稱做全面性改變外,亦「創造」一些新名詞,例如: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混合商品、有效避險及緊密關聯等,許多會計人員或許會因此心生擔憂。
  事實上,34號公報是最具人性化的公報,完全尊重、依循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決定應認列會計科目及分類(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避險之衍生性商品等)及後續的評價方法。34號公報亦導入市價法評估原則,使企業財務報表的股東權益淨值得以更趨近公平價值,以彌補歷史成本下「落後資訊」之不足。
  為因應3436號公報之適用,企業宜於今年底前先行完成下列作業:
一、 重新評估所持有長短期投資目的,並予以書面化
  34號公報允許企業依本身意圖,將所持有同一公司股票或其它金融商品分列於不同科目或分類項下。舉例而言,企業投資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張,可依持有目的就其中700張列於備供出售—非流動,餘300張列為交易目的—流動。此舉給予企業重新全面檢討的空間。企業可依持有目的,先行試算各項分類對95年初及未來各期財務比率,例如每股盈餘、每股淨值、流動比率及負債比率等之影響。
二、 分析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可能減損情形
  34號公報實施後,原採成本法的長期股權投資,若有減損時,須依未來現金流量估計認列減損損失,此規定較35號公報更嚴格。
  因此,企業就目前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尤其是創投公司,宜依被投資公司目前財務及業務狀況,判斷是否宜於94年度認列永久性跌價損失,以免對95年第一季的營運結果造成重大影響。
三、 評估衍生性商品市價變動之影響數
  34號公報的另一變革是將衍生性商品列入表內交易,且須按公平價值評價,再依其是否具避險有效性,決定評價損益應列入當期損益、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另投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的混合商品(如:股權或信用連結商品、反浮動利率等結構型債券、及可轉換公司債或特別股等),其嵌入之衍生性商品的公平價值變動亦須認列為當期損益。如何取得其公平價值亦是34號公報最受嚴厲考驗的部分。
四、 評估未來籌資的管道
  依36號公報規定,企業發行具股權性質的混合商品(如: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或可轉換公司債等),除股權轉換部分的公平價值須列為資本公積—認股權科目項外,特別股亦極可能被分類為負債科目。
  亦即,除提升負債比率可能致使財務狀況惡化外,各期所認列的利息支出亦將提高,這些均為企業籌資決策應考量的因素。
五、 修正相關會計系統及內部控制制度
  除會計科目變動外,企業對各項金融商品的持有或操作意圖,亦須制定相關內控制度予以書面化,且應就商品操作、交割、入帳及核准人員的權責做適當劃分。此外,企業內部管理及績效評估機制亦宜適度修正。
  上市(櫃)公司須於951月底前公告首次適用34號公報對損益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因此,企業除就上述各項進行評估分析外,宜就自行評估結果,與簽證會計師做進一步溝通,取得會計師的專業建議,將可使34號公報對企業造成的衝擊降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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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向不喜歡政治干預專業領域,財政部的政策越來越有被干預的感受,當然干預的方式很多,運動考績及升遷的壓力,也是一種,很多財政部長從學界出身來就任時,就提出過要改革多少稅務項目,我常在想這個學院派的,現實那有這麼簡單,學理可以研究,而運作時卻有太多的妥協,政治就是分配利益的手段,結果沒有開創性的作法,什麼健全財政與稅制公平的改革,非但未見到新的規畫案,卻看到了許多地方,對租稅減免的繼續地擴大,退讓與棄守財政部應有專業的立場,實是可惜,財政部本來就是一個專業幕僚,為國家守住財政關卡,怎會這麼容易就妥協於政治壓力呢?原因就是想保有官位吧!
  在財政學理論裏,不論是減稅措施或者是稅式支出等優待,總需要不斷地考慮長久影響的後果,因為財政政策本就是一項不容易馬上看出結果的決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使其亦可享受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至同意企業捐助包括職棒或職籃等運動產業,令其捐贈金額可以享受投資抵減,對恢復創投業的租稅減免再作讓步,我看專業已完蛋了,完全不能抵擋政治,當年放棄銀行管理而讓政府成立金管會,管銀行財政部本來就是專業,即自廢武功而交出金融管理,讓那些政客及抱著政治大腿的檢察官管理銀行,以致金管會問題一大堆,我真的對財政部堅守專業精神的態度,強烈的不信任。
  在兩稅合一下,企業投資收益(股利)不用課稅,再加上證券交易所得亦免稅,企業包括創投業其實已享有極大的免稅待遇,但現行促產條例的規定,若創投選擇的投資標的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時,該產業本身可在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之間擇一適用,但大部分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都選擇五年免稅,以致造成創投業無法直接享受到抵稅的好處,尤有甚者,創投業的法人股東,更享受不到實質的減稅利益。因此,這次的租稅獎勵,不僅是要恢復促產條例對創投業給予的減免稅而已,還更進一步要求創投業的法人股東,在投資標的產業選擇五年免稅時,亦可以享有投資抵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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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擬進口自稱為“BALLPEN CLOCK W/TORCH”(原子筆、鬧鐘、手電筒三合一組成物)之貨品,乃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於貨物進口前,向基隆關稅局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經該局審核結果以其主要功能為計時之鬧鐘,因而主張歸列稅則第9103.10.00號(配有錶運轉體之鐘,電動者),稅率7.5%。惟經本處檢視所附樣品,來貨外觀具原子筆之形狀,顯然原子筆部分應受重視,遂函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向駐在國海關查詢其意見,認為「BALLPEN CLOCK W/TORCH」之稅則宜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按BALLPEN分類,歸列稅則第9608.10.00號(原子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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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金融商品的表達和揭露」,精神是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規定金融商品的發行人應依合約的經濟實質,把金融商品或組成要素分類為金融資產、負債和權益三種。考量經濟影響,公報明定,生效日前已發行的金融商品不受影響。
  揭露的規定方面,發行人須揭露的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合約條款和條件、風險與避險資訊、金融商品的公平價值、擔保品等。36號公報和34號公報有密切關係,但36號公報較著墨金融商品發行方,34號公報則較著墨投資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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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訂價稅制中,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即指免責的條款,意指在某些條件或情況下,某人或某單位,得以免除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的規範與責任。
  現行移轉訂價適用的避風港原則,規定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互有交易,如符合下列條件,即應予揭露,反之則屬「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範圍:一、與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類型交易的全年總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與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類型交易的全年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且達該營利事業同一類型交易的全年交易總額5%以上;三、關係企業以外的關係個人揭露,不提移轉訂價報告。
  我們生活之中有沒有避風港呢?其實到處都有,即使是訂定嚴格的法律都可以找到其所管不到的空間存在,這個名詞是商業用語,每門學科都有其特別的名詞,可以從字面就知道這是什麼,像是投資學裏有所謂的黃金降落傘,都算是個名詞,找到自己能躱藏的地方,讓自己能安穩度過風暴,都看自己有沒有注意有那個海岸是水深避風浪的,我工作裏有所謂正面表列及負面表列,所謂負面表列就是沒有規定到的,都可以進口,正面表列就是沒有說不可以的,都可以進口,像是管制品表,在上面沒有列到的,都可以進口,也就是這個意思,正負面表列就是這一體兩面的意思,而避風港原則就是在規定條件之外,沒有規定到的,就是可以躱避的地方,思考一件事情,能從不同角度來想,幾乎都可以找到漏洞在那兒,腦子靈活才是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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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不知道,台灣海關的工作性質不是主動,而是被動執行邊境管制的,除了財政性質的作為是財政部直接轄管外,接受各簽審單位的委託而作管制作業,意思就是在執行緝私時,什麼是不准進口或管制,決定權都在別的單位,槍械是內政部警政署,動植物為農委會,電信產品為電信總局等等,像上回大閘蟹管制的決定是衛生署所做的,每次這些決定者,發張公文就要海關執行,卻沒有規定總個查緝的程序要怎麼做,像大閘蟹就是一個例子,只叫查扣而沒有說要如何銷毀,查扣完了後,主管單位的人卻推給海關說依法處理,笑話,怎麼依法呢?難道要拿去埋掉,還是燒掉呢?如果要交給別的行政單位去全權作為,那得發公文授權及交付執行預算,我在想,這個國家的行政出現了問題了。
  很久以前有個規定,就是NCC說不能帶Wii電玩進口就是另一個例子,財政部規定課稅數量,海關可以依法自行決定,旅客最多只能帶兩台,超過者則須扣繳關稅,在旅客通關辦法裏有一個模糊規定,就是自用家用限度及個人免稅額台幣二萬元,自用家用就是一個行政裁量,二萬元就是免稅限度,也就是一只LV雖是超過二萬元,但一只合乎自用,二只就兩個條件都具備了,態度好一點有時還情有可原,不然依法來說,課稅就跑不掉了。很多事都得用輿論的壓力來讓政策正常,不然決策者都是關在辦公室想當然爾來定出規定,不知社會變遷,而公務員都是讀書人出身,依法行政的大帽子扣上去,每一個人都行事風格大都硬邦邦的,上位的人與利益團體說好了,再規定下屬執行,出了事後,再一日三變的說辭,前後矛盾,看看當官的嘴臉。
  為協助海關處理這項議題,NCC已調派監理人員前往桃園、高雄國際機場協助認證事宜,這是出事了才這樣做,不然啊!小老百姓就跑來跑去來回好幾趟,就像這次警察為了績效而抓錯人的事一樣,受到屈辱時,大都忍氣吞聲自認倒楣。NCC說從未處罰持有Wii的民眾,也未說過水貨是非法,又在說謊,開始時我記得是說要處罰啊,現在怎麼又變成攜入自己使用的話,兩台以下可逕行通關,不必課稅,但兩台以上涉及商業進口問題,必須辦理進口許可,之後的說辭本來就是海關平常的作為,還需要NCC來說嗎?亂管隨便管,就是現在這些靠著政治正確而升上來的主管的專業,金管會不也是這樣子嗎?本來財政部管銀行管得好好的,金管會一出來,一大堆弊端。
  在華格納的公共選擇理論裏,就說到政客與利益團體的勾結的問題,也說到民主政治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問題,台灣現在就是這樣子,說遊戲機Wii配件具WiFi及藍芽傳輸模組,屬射頻管制器材,為防止干擾合法通信,依法需經國家認證,我來告訴你事實,國家認證就是繳錢買通行證的意思,認證標準各廠商都做的比政府好,貼個標籤就是通過認證嗎?真正的意思是通過政府的規定,而非政府派人檢驗通過,不要太相信政府,什麼物品,只要是原廠的,一定通過標準的,放心好了,多一道手續就是多繳一次規費而已。
  海關的法令就旅客行李與大量的進口商進口物品,有不同的法令區分,外行的人沒有先找海關來商量就發布命令,決策品質粗糙,老百姓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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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有人回國順便把使用過的車子運回來或是以個人名義進口舊車,有時是有點小利可圖的,還是得算一算,不是每一個案例都是有賺頭的,所以事先得用心,申報汽車,海關有一個叫做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進口查驗時要每一項挑認,以Benz來說就有45項內裝必須申報,沒有經驗的進口人有時會被海關以虛報來處分的,通關程序複雜,每一種貨物也有其個別的特性,連報關行也不見得每一種貨物都會申報的,粗略講一下進口舊車的申報情形
A判定汽車的原產地 (也就是它的出生地。注意:原產地≠購買地)
1、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進口稅率18.9%;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進口稅率為30%
2、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進口稅率為18.9%;配額外進口稅率為30%
B出廠年份 (才能算出折舊率是多少%)例:2009年進口,車子出生在2004年,折舊率是65%
折舊率如下:
小於1或等於0  折舊率10%
等於1  折舊率20%
等於2  折舊率35%
等於3  折舊率50%
等於4  折舊率60%
等於5  折舊率65%
大於5  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估完稅價格
C認定汽車的身價
1、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2、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PS:貨主可先自行以當初購買的金額來計算稅金。
D有那些稅
汽車進口不論新舊、自用OR買賣都要繳四種稅喔! 分別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和推廣貿易服務費。
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車價×(1-折舊率)) + 運費(FREIGHT) + 保險費(INSURANCE)
a進口稅=完稅價格 × 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18.9%、配額外稅率30%)
PS:一般先以18.9%來計算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假設:2009年進口,車子出生在2004BMW325i / 2500C C四門,折舊率是65%
原車價為 USD 26,000從紐約至基隆運費USD1000,保險費USD80,進口報關時匯率為34.0,算出台幣的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離岸價格(車價×(1-折舊率)) + 運費 + 保險費USD26000x(1-65%)+USD1000+USD80=USD 10,180 x 匯率34=NTD 346,120
算出來,完稅價格為NTD 346,120
進口稅=完稅價格 × 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18.9%、配額外稅率30%) PS:一般先以18.9%來計算NTD 346,120 x 18.9% = NTD 65,417 (進口稅)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貨物稅率(NTD 346,120+NTD 65,417) x 30% = NTD 123,461 (貨物稅)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NTD 346,120+NTD 65,417+ NTD 123,461) x 5% = NTD 26,750 (營業稅)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NTD 346,120 x 0.04% = NTD 138 (推廣貿易服務費)
將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貿費全部相加後就是進口時應繳的稅金NTD 65,417 + 123,461 + 26,750 + 138 = NTD 215,766 (總應繳納之稅金)
E車輛檢測,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所發生的費用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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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符合國際檢疫規範,並保護農業及生態之安全,自9811日 起,輸入我國之所有農工商貨品所使用的木箱、棧板及木隔板等木質包裝材料(以下簡稱木質包裝材)必須在輸出前經燻蒸或熱處理,且蓋有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規定之戳章,經防檢局檢疫符合規定,始得輸入,否則將遭到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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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無意間在網路上找一些財會公報資料時發現了您的部落格,覺得您應該是會計相關工作的前輩,很抱歉冒昧留話給您,我本身是會計系的學生,但目前已畢業一段時間,因為目前想申請至日本的學校唸書,需要寫一篇結合會計相關法規與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的研究計畫,但由於離開學校已有一段時間,再加上在校時中會及高會都只教了上冊,在學藝不精的情況下,實在不知如何著手,因此非常抱歉,冒昧想向前輩您請教,對於國際企業合併時,由於各國之會計準則不盡相同,在合併或收購時之無形資產與股票,容易發生哪些衝突或問題,是需要藉由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來當成一個國際間的評價標準呢?或者有哪些部分是需要藉由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來當成一個協調的工具呢?
  再次抱歉,我不確定我所表達的是不是能讓前輩您瞭解,如果前輩願意的話,請幫助我,敬請您多指教。再次感謝您撥空閱讀我的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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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也不是會計系出身的,但我讀過企管系及財金系,也加上修過會計系的所有課程,我的主系是財金,可是我對法律只懂商法稅法等,當然因為我在關稅局工作的關係,國境稅法及運作也是瞭解的,國際私法及國貿法規裏,牽涉到不同國家的不同性質的人文與地域性法律,真的很不容易回答你的問題,我不是在說你厲害,你挑這個連會計師都不好答題的題目來作學問,真的很有心,也很佩服你的勇氣。
  你一下子就提出國際合併及收購的無形資產與股票作帳,我來回答你,這得從法律位階下手,一般來說,每個國家的會計準則在商法上都有其法律位階,只是都是在行政規則之下,也就是沒有行政命令後,才會有會計準則的全然使用,這也造成了稅會及財會的區分,也得在年底做調整,你學會計的應明瞭,只是在學校時,都只教上冊而已,能將全部讀完的人,只有少數用心的人,我是全讀完不漏的,在FASB裏的合併報表專章裏,非身在其中之人,沒有人看得懂,我想你一定出現的問題就在這裏,所以你所說的國際合併收購的衝突與問題,都是在高等會計裏所有的章節的標題,你滙兌及合併的條件,有國際私法,當然也有所謂的國際會計法則,台灣的文字看都不太懂了,看原文你將會在搞混的,我建議你看台灣的就可以了,因為台灣的合併那裏也是抄國際準則的。
  牽涉到會計問題就沒有什麼國際私法與公法之分了,完全在於作帳準則的遵從,不然就是會計基本理論,所謂的可驗證性或者歷史成本或是貨幣基礎等,條文沒有規定或不清楚時,都是拿出理論來加強自己的論調,上一段我也說過,會計原則有其法律位階,拿出來用就好了,而你所謂的法律問題,應是只貿易糾紛吧,定合併收購條件時,要小心思考所有的細節後,再拿出原理原則來嚇人,律師法官看不懂會計原則的,你放心。
  我不能全然明白你的問題,因為問題太大了,好好的回答就可以幫你寫報告了,簡單答復而已,在剃刀理論裏說,解決問題的方法有時很簡單,有時就在身旁而你沒有發現,是故你不用盡往難裏鑽,一點一點分析,這是我的做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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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藉由虛報、繳驗不實證明規避檢查,矇混出口贓車、仿冒品、以廢料冒充委外加工紡品原料等非法行為,海關緝私條例提高罰鍰上限為300萬元後,訂定統一的裁罰倍數標準,以供執行,我雖沒有做過出口業務的分估員,但在機關裏,以進口主的業務,出口的大部分都不會太受到重視,但雖說出口沒有徵稅的問題,還是有管制的問題存在,所以在行政作業上,得注意幾個重點,就如同下述。
一、虛報貨名夾藏出口有害事業廢棄物,20噸以下罰鍰自3萬元提高為6萬元; 逾20噸至40噸,罰鍰自6萬元提高為9萬元;逾40噸至60噸,罰鍰自9萬元調高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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