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擬進口自稱為“BALLPEN CLOCK W/TORCH”(原子筆、鬧鐘、手電筒三合一組成物)之貨品,乃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於貨物進口前,向基隆關稅局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經該局審核結果以其主要功能為計時之鬧鐘,因而主張歸列稅則第9103.10.00號(配有錶運轉體之鐘,電動者),稅率7.5%。惟經本處檢視所附樣品,來貨外觀具原子筆之形狀,顯然原子筆部分應受重視,遂函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向駐在國海關查詢其意見,認為「BALLPEN CLOCK W/TORCH」之稅則宜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按BALLPEN分類,歸列稅則第9608.10.00號(原子筆)。
本案貨品係外形為一支原子筆,筆上頭較粗部位裝有鬧鐘,頂端則係手電筒。申報貨名為“BALLPEN CLOCK W/TORCH”意思是「帶有手電筒原子筆形狀的時鐘」,因無正本型錄,無法核其貨名是否正確,惟依貨樣,此種貨品係由原子筆、鬧鐘、手電筒三部份構成,為一具有書寫、計時及照明之多功能多用途之組合物品。
按由不同材料或零件組成之組成物之稅則分類,首應依解釋準則三(乙)規定,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產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分類;若無法判定其主要特徵者,再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辦理稅則分類。本案貨品之組成分子顯然有三種功能,故依規定應按其主要功能分類,但其主要功能究竟是書寫功能之原子筆(稅則第9608節),或計時功能之鬧鐘(稅則第9103節),亦或照明功能之手電筒(稅則第8513節),則難免有仁智之見,尤以原子筆及鬧鐘兩者難分高下。為審慎計,稅則處乃檢送樣品函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向駐在國海關查詢其稅則分類意見。據國外稅則分類專家主張來貨“BALLPEN CLOCK W/TORCH”宜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按稅號排列在最後的BALLPEN分類,即應歸列稅則第9608.10.00號(原子筆),稅率5%。
按不同材料或零件組成之組成物之稅則分類原則,依解釋準則三(乙)規定,組成物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產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分類;若無法判定其主要特徵者,則宜篩選功能、特性較重要且相當者,再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從後分類。「註解」對準則三(乙)所稱之「主要特徵」有可資參考之詮釋:決定貨品主要特徵之因素因物而異,此種因素可取決貨名所示之材料或成分,也可取決於所用材料之性質、體積、數量或價值,或取決於組合材料對於貨品之用途所發生之作用。上述詮釋引導我們注意到此種組成物之組成分子原子筆部位佔的最多,及其體積最大,價值亦可與鬧鐘部分等量齊觀,而在用途方面也以原子筆部分使用最多,因此似可判定應依原子筆分類,惟日本海關既認為兩者難分軒輊而宜從後。總而言之,本案不論係依準則三(乙)或三(丙)分類,其答案均係照原子筆分類。

呵~~妙哦~~
其實我個人覺得該是如此,最主功能為判斷依據
另外一種講法,便是要求提出成本結構,以佔單價主要部分為課稅依據
個人淺見
[版主回覆05/04/2010 09:38:49]其實我們有一本是國際海關組織的分類規則,那是世貿組織下的單位所定,在稅則的前六碼全世界是要歸類相同的,也就是相同的貨物在這個規則之下,是要全世界相同的貨品,所定出的稅則號碼要相同的,還有六條解釋準則的,這是核估貨物價值的一個參考依據,說真的,沒有親身去做,有時不能想像得到這個工作的困難度.你所說的意見,其實我們是有這個制度的,但是根據不同的貨物來用不同的方法核估的,所以是有針對性的.呵呵
天才
[版主回覆05/04/2010 09:01:22]工作裏的事情,就是不能完全自我做主,所以很多都應看規定有什麼樣的講法,我們公職人員一點都不聰明.
呵呵)) 以前我也常與國貿局為了品名的稅則有所"討論"
[版主回覆05/05/2010 08:46:58]其實這些解釋還是可以有解的,很多貨品的分類,其實還是可以找到一個模糊的解釋空間的,但是機關越高階,其解釋的權力越大,但是我還是對我機關裏有些同事過度解釋以至於有些濫權很有意見的.
我父親已歸來 他帶的百合沒被沖公
謝謝你的指導 讓老人家放心
免得他一路提心吊膽
[版主回覆05/05/2010 08:44:32]其實現在台灣還算好,生鮮物品若被看到就在檢疫的地方丟掉而已,在澳洲進關時若被看到這種,是會被重罰的,好像會被罰到台幣二到二萬元的,其實我認為吃的東西在台灣買得到的,也不用帶回來了,可以吃的東西被丟了還是很可惜的.我看過最可惜的是香港庸記的燒鵝一整隻被丟了,那時我口水都快流出來了,我在香港吃過,那燒鵝好吃極了.謝謝很棒的資訊分享
[版主回覆05/11/2010 16:39:34]有人告訴我說還是看不懂怎麼分類,我說這種稅則分類的過程也算是種專業,熟悉了後就不難了.
來看看專業了
[版主回覆05/11/2010 16:43:26]分類估價的六項解釋準則,我以前剛開始看的時候,那種抽象的法律用語,我看了好久都看不懂,現在因為接觸久了,也都能明白為何物品這樣分估了.
Peter前輩提供之資訊與案例, 對有關之操作真的非常有用處, 謝謝您提供這麼好的資訊 也期待有其他案例或操作實務可做更詳盡的分享......^^ (小弟任職於一渺小報關行做客服, 詳讀多篇Peter前輩文章真是受用不少) [版主回覆03/14/2011 15:49:17]近來較少寫些有關海關業務的文章,腦袋較沒有思考了吧,其實海關稅則這事,有些時候會因為不同的立場與看法而有不同的歸類,但還是盡量去求正確,這天下萬物本來就複雜了,我只有盡量做,但還是有時會出錯的,所以你們業者,有時也得要用些心,不然海關錯了,也得要你們來指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