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因關稅法第29條第3款規定應加計的各項費用,實務上認定困難,未來進口廠商如有漏報,將放寬只補關稅不再加處罰款,未確定核課案件都可以適用。
不過只有漏報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各項費用,才有補稅免罰的減免優惠,如果是漏報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其他費用,還是必須視漏報情況處罰,因此進口廠商仍應就交易契約中所明訂的各項費用,如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遭罰。
過去進口廠商只要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規定的各項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申報,不但會被海關調整補稅,還會因虛報價格被處以兩倍至五倍的罰鍰。因為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非常繁多,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所支付賣方金額,以及運費、保險費等,不但海關在實務執行上難以明確認定,也常因進口廠商沒有將這些費用計入完稅價格,而發生是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虛報價格的爭議。
為解決爭議並使海關在執行作業時能有一致性,財政部在8 月11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如果進口廠商未申報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各項費用,海關會主動將其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非進口廠商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否則將不會被認定是虛報價格,只會補稅不會處罰。
過去財政部也發過相關的解釋令,放寬未計入完稅價格處罰的規定,但只針對買方負擔的佣金部分,但事實上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規定的其他費用,在攤計上確有困難,關政司也認為不應該重罰進口廠商,因此現在進一步擴大適用,且只要未經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這項新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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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起來對進口商是項利多
反正公平公開的作為都是好事
不要不公平偏袒一方即可
[版主回覆09/09/2008 09:46:21]法制的不健全一直是行政法院裏所爭論的事,行政法規有時因為行政機關方便行事而拖拉不儘速修改,其實像這個法規解釋就是個財政部得解釋的,需要快點發出函示,可是每次都得到了行政法院有了裁判之後,才依之修正,這樣的行政太不負責任了,我現在已開始了通規法規的這一欄,我會再找些矛盾的國境法規來談談的.這些都是專業問題..
我都不明白..
只能看了?
[版主回覆09/10/2008 13:07:50]管他專業不專業,就是開放而已,本來不可以的,現在可以了而已啦.嗯~~目前這法則對我應屬沒有利害相關了
午餐愉快囉~
以前上班時 這些可都息息相關啊~
[版主回覆09/10/2008 13:21:20]有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廠商就受用了,太多的業者在法令裏找不到方向,有些不合時宜的法令也沒有人願意去改進,公務機關的怠惰可見一般.
稅制應鼓勵消費為導向方能繁榮經濟
只要對國內產品無衝擊之虞者應儘量方便進口者
[版主回覆09/10/2008 13:26:15]我認為還是可以再降關率的,貿易自由化是我個人所認為需要的,海關得轉型,不是以現今防堵大陸貨為主,我總覺得機關的設計得重新來過,像台灣警察干預國境檢查這回事,我就很不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