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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香魚干(學名:Spratelloides gracilis,中文名稱:日本銀帶鯡,俗名:丁香),鱙魚干(學名:Stolephorus idicus,中文名稱:印度銀帶鰶,俗名:扁骨寮),以丁香魚干為例,這個爭議來自於解釋規定的看法不同,在海關稅則裏,同樣的物品,在稅則03055941003鯡類或其他類小魚乾 Herrings or other sardines, small fish, driedNT$57.2/KGM30.00%從高徵稅,輸入規定為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與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及16041990892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灰海荷(丁香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 Other prepared and preserved silver anchovy (spratelloidesgracilis), whole or in pieces, but not minced15.0%F01


  這個真是很有問題的判定,貨品歸類出現了麻煩,貨主報關時申報為DRIDE SILVER ANCHOVY COOKED AND SALTED熟鹹丁香魚乾(PACKING:12KG/CTN),以往的認定是稅則越前面者,加工程度較低,所以在海關稅則裏,前幾章都是以生鮮為主,所以03章則以魚類為歸類,而16章則以加工食品為主,原本在認定這兩章的分別是以加工調製有沒有破壞來貨組織,使其無法復原,分別是海上捕獲的魚類經冷藏或是冷凍後,再度回溫時能回復到原來未保藏的狀態,是故長久以來如上述申報方式及同申報的貨物都以歸類為16章,可是在最新的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裏,對於加工製造概述,將丁香魚放入鍋中煮,加入鹽調味,冷卻滴乾,再以陽光曬乾冷藏,將之歸進了03章,這下子造成了糾紛,因為依第一段從高課稅的話,貨主申報貨物價格每公斤CFR USD1塊多元,大約是NTD約40元,從高的結果形成所課稅額超過貨品價格的情形,完全不合理。


  問題出在即使是不合理,稅則預先審核還是有規範所有單位行政行為的情形,所以貨主就來申請異議,也許在行政怠惰的情形之下,貨主得自己打行政官司到最高行政法院後,再以法院判決來更正行政機關的決議,我認為問題出現在從高課稅上面,課稅30%或是15%在生意人眼中算是買路錢,可是當這買路錢大於做生意的成本時,那這生意就不合算了,我與貨主溝通的情形是繳稅沒有問題,但要合理,不是不願意繳,就在這個海關解釋出了問題,依第二段的敍述加工過程,已煮熟再加入鹽調味,應已達組織破壞的程度,已無去恢復原狀了,分估單位要求我分別BOILEDCOOKED,這個分別我認為毫無意義,這個預先歸類已有問題,在這個加工程度上的細微之處做文章有何用呢?


  什麼是明確性,我很不喜歡一個稅官成為一個錙銖必較的酷吏,已明顯可判斷的,就應依自己專業的判斷,有時單位裏都以從嚴解釋為先,這種心態是可議的,其實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用刻意去回避問題,不然為那不必要的糾紛,不覺得很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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