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金融商品的表達和揭露」,精神是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規定金融商品的發行人應依合約的經濟實質,把金融商品或組成要素分類為金融資產、負債和權益三種。考量經濟影響,公報明定,生效日前已發行的金融商品不受影響。
揭露的規定方面,發行人須揭露的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合約條款和條件、風險與避險資訊、金融商品的公平價值、擔保品等。36號公報和34號公報有密切關係,但36號公報較著墨金融商品發行方,34號公報則較著墨投資人角度。
前年底,不少上市公司忙著開股東會,為的就是達成通過發行特別股決議的目的;去年年初以來,可轉換公司債和特別股的市場卻出現涼意。這一切狀況,可能都跟36號公報(金融商品的表達與揭露)上路有關。36號公報以去年1月1日 作為切割,在此之後,上市櫃公司所發行的具負債性質的金融商品(如強制贖回的特別股),就必須依照36號公報規定,列入負債。
這對於高負債比的公司來說是個很「補」的規定。去年底,很多公司都趕發特別股籌措資本,比如國內前幾大金控,其中一家就發行高達300多億的特別股,而這些趕在36號公報施行前所發行的「負債」,按先前規定可列為股東權益,可說是一道企業籌資「大補丸」。但這點也提醒,閱讀這些公司的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還必須把這些未列入負債項目的「遺珠」抓出來,才能了解企業真實的負債狀況。
就業者角度來看,36號公報的挑戰在於複合式金融商品的拆解,像是可轉債的贖回權、買回權和轉換權,要拆解為權益和負債,但因拆解不容易,也影響企業發行可轉債或特別股的意願。不過,金融商品的創新速度很快36號公報效應下,市場會慢慢找出解決之道,將來是否有什麼創新的金融商品,可不被輕易拆解,而能直接列在對發行端較有利的項目,也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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