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擬進口自稱為“BALLPEN CLOCK W/TORCH”(原子筆、鬧鐘、手電筒三合一組成物)之貨品,乃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於貨物進口前,向基隆關稅局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經該局審核結果以其主要功能為計時之鬧鐘,因而主張歸列稅則第9103.10.00號(配有錶運轉體之鐘,電動者),稅率7.5%。惟經本處檢視所附樣品,來貨外觀具原子筆之形狀,顯然原子筆部分應受重視,遂函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向駐在國海關查詢其意見,認為「BALLPEN CLOCK W/TORCH」之稅則宜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按BALLPEN分類,歸列稅則第9608.10.00號(原子筆)。


  本案貨品係外形為一支原子筆,筆上頭較粗部位裝有鬧鐘,頂端則係手電筒。申報貨名為“BALLPEN CLOCK W/TORCH”意思是「帶有手電筒原子筆形狀的時鐘」,因無正本型錄,無法核其貨名是否正確,惟依貨樣,此種貨品係由原子筆、鬧鐘、手電筒三部份構成,為一具有書寫、計時及照明之多功能多用途之組合物品。


  按由不同材料或零件組成之組成物之稅則分類,首應依解釋準則三(乙)規定,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產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分類;若無法判定其主要特徵者,再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辦理稅則分類。本案貨品之組成分子顯然有三種功能,故依規定應按其主要功能分類,但其主要功能究竟是書寫功能之原子筆(稅則第9608節),或計時功能之鬧鐘(稅則第9103節),亦或照明功能之手電筒(稅則第8513節),則難免有仁智之見,尤以原子筆及鬧鐘兩者難分高下。為審慎計,稅則處乃檢送樣品函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向駐在國海關查詢其稅則分類意見。據國外稅則分類專家主張來貨“BALLPEN CLOCK W/TORCH”宜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按稅號排列在最後的BALLPEN分類,即應歸列稅則第9608.10.00號(原子筆),稅率5%


  按不同材料或零件組成之組成物之稅則分類原則,依解釋準則三(乙)規定,組成物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產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分類;若無法判定其主要特徵者,則宜篩選功能、特性較重要且相當者,再依解釋準則三(丙)規定從後分類。「註解」對準則三(乙)所稱之「主要特徵」有可資參考之詮釋:決定貨品主要特徵之因素因物而異,此種因素可取決貨名所示之材料或成分,也可取決於所用材料之性質、體積、數量或價值,或取決於組合材料對於貨品之用途所發生之作用。上述詮釋引導我們注意到此種組成物之組成分子原子筆部位佔的最多,及其體積最大,價值亦可與鬧鐘部分等量齊觀,而在用途方面也以原子筆部分使用最多,因此似可判定應依原子筆分類,惟日本海關既認為兩者難分軒輊而宜從後。總而言之,本案不論係依準則三(乙)或三(丙)分類,其答案均係照原子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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