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國際檢疫規範,並保護農業及生態之安全,自9811日 起,輸入我國之所有農工商貨品所使用的木箱、棧板及木隔板等木質包裝材料(以下簡稱木質包裝材)必須在輸出前經燻蒸或熱處理,且蓋有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規定之戳章,經防檢局檢疫符合規定,始得輸入,否則將遭到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之處分。


碼頭規定非常多,所牽涉到的層級單位也很多,當然是各管其事,但都與海關有關,雖然每個層級單位都有自己的規定,可是都要求海關幫忙執行或是順便查看,有時其法令規定變成相互干涉,當然這個規定是防檢局規定的,防檢局的人員程度也非常好,定出來的規定其實也有其所想要達成的效果,隨著國際貿易日趨頻繁,運送貨品所使用的包覆或支撐用的木質包裝材種類與數量也愈來愈多,由於這些隨貨品輸入之木質包裝材,如未經處理可能潛藏多種檢疫有害生物如光肩星天牛等,致有傳播蔓延到世界各地的風險,因此倍受世界各國所重視,並已陸續採取必要的檢疫措施。


包材有各式各樣,一般來說機器設備最常以才板裝釘,當然因堆高機的大量使用,所以大部分的貨物也都放置在棧板上,減少人力的搬運,過去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並非輸入須申報檢疫之貨品項目,為避免各國採行之檢疫措施標準不一,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聯合國糧農組織針對「國際貿易使用木質包裝材」,訂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作為各國實施檢疫措施之準則。依據此國際標準,訂定檢疫條件及作業規定,對未符規定的木質包裝材將依規定處理,即須在輸入之港站進行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之貨品退運。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係指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或固定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及襯木等。但厚度未超過六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經油漆或染色劑處理、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無適用這項規定。入境旅客攜帶之貨品或郵遞之包裹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不符檢疫條件者,得經檢疫處理後放行、銷燬或併同貨品退運。


  像這種膠合過的木板,像上圖五層式的合板,下圖碎木所熱壓成的夾板,不屬這規定的範圍,就是不用檢疫,薰蒸戳記上有各國不同的代號,也有國碼,GB是英國,SG是新加坡,AT是澳洲,看習慣了就可以一眼認出來了,當然剛開始看國碼時都要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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