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無意間在網路上找一些財會公報資料時發現了您的部落格,覺得您應該是會計相關工作的前輩,很抱歉冒昧留話給您,我本身是會計系的學生,但目前已畢業一段時間,因為目前想申請至日本的學校唸書,需要寫一篇結合會計相關法規與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的研究計畫,但由於離開學校已有一段時間,再加上在校時中會及高會都只教了上冊,在學藝不精的情況下,實在不知如何著手,因此非常抱歉,冒昧想向前輩您請教,對於國際企業合併時,由於各國之會計準則不盡相同,在合併或收購時之無形資產與股票,容易發生哪些衝突或問題,是需要藉由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來當成一個國際間的評價標準呢?或者有哪些部分是需要藉由國際私法或國際交易法來當成一個協調的工具呢?


  再次抱歉,我不確定我所表達的是不是能讓前輩您瞭解,如果前輩願意的話,請幫助我,敬請您多指教。再次感謝您撥空閱讀我的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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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也不是會計系出身的,但我讀過企管系及財金系,也加上修過會計系的所有課程,我的主系是財金,可是我對法律只懂商法稅法等,當然因為我在關稅局工作的關係,國境稅法及運作也是瞭解的,國際私法及國貿法規裏,牽涉到不同國家的不同性質的人文與地域性法律,真的很不容易回答你的問題,我不是在說你厲害,你挑這個連會計師都不好答題的題目來作學問,真的很有心,也很佩服你的勇氣。


  你一下子就提出國際合併及收購的無形資產與股票作帳,我來回答你,這得從法律位階下手,一般來說,每個國家的會計準則在商法上都有其法律位階,只是都是在行政規則之下,也就是沒有行政命令後,才會有會計準則的全然使用,這也造成了稅會及財會的區分,也得在年底做調整,你學會計的應明瞭,只是在學校時,都只教上冊而已,能將全部讀完的人,只有少數用心的人,我是全讀完不漏的,在FASB裏的合併報表專章裏,非身在其中之人,沒有人看得懂,我想你一定出現的問題就在這裏,所以你所說的國際合併收購的衝突與問題,都是在高等會計裏所有的章節的標題,你滙兌及合併的條件,有國際私法,當然也有所謂的國際會計法則,台灣的文字看都不太懂了,看原文你將會在搞混的,我建議你看台灣的就可以了,因為台灣的合併那裏也是抄國際準則的。


  牽涉到會計問題就沒有什麼國際私法與公法之分了,完全在於作帳準則的遵從,不然就是會計基本理論,所謂的可驗證性或者歷史成本或是貨幣基礎等,條文沒有規定或不清楚時,都是拿出理論來加強自己的論調,上一段我也說過,會計原則有其法律位階,拿出來用就好了,而你所謂的法律問題,應是只貿易糾紛吧,定合併收購條件時,要小心思考所有的細節後,再拿出原理原則來嚇人,律師法官看不懂會計原則的,你放心。


  我不能全然明白你的問題,因為問題太大了,好好的回答就可以幫你寫報告了,簡單答復而已,在剃刀理論裏說,解決問題的方法有時很簡單,有時就在身旁而你沒有發現,是故你不用盡往難裏鑽,一點一點分析,這是我的做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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