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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這篇文章,還是安侯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寫的,在我看來其內容只是抄海關的一些規定而已,這樣就在報紙上發表,殊不知如果我來挑戰文章內容的瑕疵,不知他們要如何應對呢?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入瞭解一個法令規定訂定的真正理由,以前上課時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寫了一本有關關務行訴訟的書,每每被我們批評在引用稅則解釋準則上,以及HS(國際貨品分類制度)上有所謬誤,說真的一個裁判者,如果固持己見,真的非百姓之福,魏徵說過,「兼聽則明,偏聽而晦」,以人之身來做上帝之事,實在是不容易的,人類有其最好的本質,也有其墮落的劣根,為了權力或是某些自己認為的偏見而不顧其他人的感受,硬是強迫大部分的人去接受其偏狹的價值觀。


  自英國的大憲章開始到美國的獨立宣言,政治制度的設計,都是以對政府的不信任,防止政治人物擴權為主,不論其幾權分立,都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孫中山在當是的環境下為的就是一個理想,這是人性善的一面,而將清國推翻之後,出現了一堆奪權的人,這些人在滿清時代都在那兒呢?拋頭顱灑熱血的人都趕盡殺絕,造成中國近代的浩劫,德國在納粹統治之前,利用製造社會動亂,甚至趨使暴民放火燒國會,用民粹力量迫使德國國會通過授權法案,讓納粹擁有無上的權力,以致於造成人類的浩劫,在當時的德國人中,沒有人敢講反對的聲音,如果敢講,希特勒如同現在的台灣政府一樣,就會扣以不愛國的帽子,德國在戰後,德國承認錯誤痛定思痛,在德國新憲中限制政府的權力,廢除死刑,並繼奧國之後訂了行政程序法等限制政府擴權的法案,在諾曼第登陸六十週年的會場上,法國與德國總統相互擁抱的場合中,我流下的淚,二次大戰的錯誤日本至今不認為有錯,依舊去參拜靖國神社裏的東條英機等人,依舊參與伊拉克戰爭,很多人都沒有看到德國是最反對美國打伊拉克的國家嗎?


  美國不見得國其是民主國家而就能脫離政治的操控,政客型的倫斯斐就如同我們的邱義仁嗎?政法人物守法比起老百姓守法更重要,之前的有關大法官會議說停建核四程序不合法嗎?法制國家程序不合法就是不合法,政府還說只要沒有說不合法就是合法的言語,可怕,在歐美國家不合程序的執法及證據都不能在法庭上引為證據的,辛普森案可見警察機關蒐證的程序有瑕疵,以致於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無用,才判其無罪的,辛普森無罪嗎?美國人大都認為其有罪,但他們更相信執法者守法更重要,寫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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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先放後核與先放後稅


依關稅法第44條規定,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始予放行。「先放後核」與「先放後稅」均為調整作業程序,把較費時間或增加廠商負擔的部分移到「放行後」再辦理。即「先放後核」與「先放後稅」同為通關作業程序之一,因名稱相近,容易造成混淆。為便於瞭解,茲加以重點比較如下:


一般進口貨物於放行前,先由進口地海關以傳真機傳送有關文件,向關稅總局驗估處查詢,俟該處通知後再行處理。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海關會依「異狀廠商列管處理要點」規定,將列入異狀廠商進口貨物,一律按「先核後放」估價方式通關:


一、經調查發現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者。


二、經海關按申報地址查無該進口人或他遷不明者。


三、進口人申報價格與同樣貨物交易價格相較,顯然嚴重偏低(50%且稅差新台幣20萬元以上)者。


「先放後核」是指凡非屬上列「先核後放」核價方式辦理的貨物,有時因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或納稅義務人無法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或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並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驗放。


其保證金核計與放行後處理方式如下:


一、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案件,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無法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案件及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案件,限期(通常為四個月)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先放後稅」是指為簡化手續、加速通關起見,得經海關核准提供適當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的繳納,於「核發繳納證之日」先行驗放。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14日)屆滿前才真正的繳納稅款。另為加強簡化便民,只要納稅義務人未繳納之各批合計總稅額未超過擔保額度,則可常年循環使用該擔保額度。


例如東方公司提供某銀行擔保新台幣1,000萬元的保證書,於9361日進口第一批貨物,應繳稅款300萬元,海關於同日核發繳納證,並憑擔保當日「先予放行」貨物。該公司於68日及12日進口第二、三批,應繳稅款各為300萬元,(三批合計900萬元,未逾擔保額度)海關也准予「先放」。該公司又於616日進口第四批,稅款亦為300萬元,能否「先放」,視第一批有否依限繳納而定,如該公司於615日繳納並銷案,則可「先放」。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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